索引號: | 014236233/2025-01292 | 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通政辦規〔2025〕1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發布日期: | 2025-02-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 | 014236233/2025-01292 | ||||
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文號: | 通政辦規〔2025〕1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
發布日期: | 2025-02-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通州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通州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機制,推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務與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南通市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州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基礎管理、資產報告、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條線指導、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按照集中統一、條塊結合、分類分級原則,建立區財政部門綜合管,條線部門分類管,主管部門扎口管,使用單位具體管的監管模式。
區財政部門、條線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資產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相應規程,全面規范資產管理行為,構建層級職責清晰、科學規范、約束有力、相互銜接的統籌治理工作機制。
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以調整優化區財政、機關事務服務與區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區域統籌、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和公平公正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確保完整,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和風險控制相結合。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建立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齊抓共管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健全管理和監督組織,審查、批準、協調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八條 區財政部門是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四)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五)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六)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績效評價和共享、共用、調劑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區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按照本部門工作職責落實區人大常委會關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審議意見;
(三)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權證辦理、績效評價和信息系統使用等工作;
(四)按照權限審核、批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事項;
(五)負責本部門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
(六)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負責本部門和單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承擔資產管理主體責任,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負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上繳、清查盤點、盤活利用、確權登記、資產評估、信息系統更新維護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協助區政府辦指導、監督區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會同區財政部門指導、監督區級行政事業性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公物倉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區數據部門負責指導各部門做好數據管理,全面摸清數據種類、規模、現狀,構建全區數據資源“一本賬”管理體系。制定數據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對數據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研究推進數據資產開發利用,指導數字資產入表。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三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發展事業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按照規定程序合理配置。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和發展事業無關的資產。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資產配置標準包括價值、數量、最低使用年限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區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服務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區各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并根據國家、省、市和區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財力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標準配置國有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已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資產應當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共享共用或者調劑方式配置資產。
第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服務部門建立公物倉,實行“實體倉”與“虛擬倉”雙倉運行機制。推進跨部門、跨級次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低效閑置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
區教體、衛健、文化、數據等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加強大型儀器設備、文體設施、軟件、數據等資產資源的集中管理和集約利用。
第十七條 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配置資產,優先從公物倉調劑,如調劑仍不能解決,由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統一采購并登記入賬,臨時機構、會議活動主辦單位使用完成后,移交公物倉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用車編制內,根據車輛配置更新標準和現狀,從嚴編制年度車輛配置更新計劃,經區主管部門同意,由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財政部門初審后,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直接支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國有資產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明確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崗位職責。資產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資產,出現損壞及時報修,避免資產閑置浪費,嚴禁公物私用。資產管理人應當落實資產維修、保養、調劑、更新以及報廢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公開拍租、招標投標、協議招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拍(招)租的資產,應報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四條 區級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對外擔保,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投資。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對外投資金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報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金額超過200萬元(含)人民幣的,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明確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區各部門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或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條 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經批準后委托區屬國有企業、屬地鎮(街道)、村(居)管理的,應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簽訂相關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維修維護、安全管理等事項。通過委托管理方式獲取收益的,視同出租行為。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出讓、轉讓、置換、注入、報廢及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
第二十九條 對外捐贈非貨幣性國有資產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除定向捐贈外,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對外捐贈只限于公益性捐贈和救濟性捐贈。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轉讓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公開拍賣或招標投標等方式進行。鼓勵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處置。涉及國家秘密、危險品及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法人組織置換資產,應當以區相關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基本依據。
第三十二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以評估值轉增國有企業注冊資本金或資本公積應當履行批準程序。不得將公益性資產注入國有企業。
第三十三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損失核銷包括固定資產報損,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貨幣性資產等核銷。
行政事業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生或發現國有資產損失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挽回損失,并查明原因,核實資產損失損壞情況,按規定進行責任認定后及時處置。對損失核銷的國有資產進行專項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管理,并依法繼續追償。
第三十五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以及單位搬遷等情形,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符合評估情形的,應當進行評估,履行審批程序后辦理資產劃轉、交接等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和條線部門應當制定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細則,明確處置權限、職責、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發展事業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批準程序,及時處置國有資產。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產權清晰、依法合規、經濟效益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對外捐贈、無償劃轉的資產處置參照執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依法罰沒的資產可用于調劑的,優先移交公物倉統一調劑。無法調劑的可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三十八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置。電子廢棄物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理,涉密資產由保密部門集中處置,處置凈收益上繳國庫。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九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配置應編制資產配置預算,并嚴格按照批復預算配置資產,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配置。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遇到無法預見的事項需要追加資產配置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資產配置申請,按預算編制程序報批。
第四十條 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嚴格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四十三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七章 基礎管理
第四十四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動態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健全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協同機制。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全面、真實、準確反映資產的數量、價值和使用狀況。出現資產盤虧盤盈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強化資產卡片管理,卡片登記做到有物必登、登記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
第四十五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登記入賬。
(一)資產交付當年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按照竣工財務決算金額登記入賬;
(二)資產交付當年內未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并及時登記入賬。
第四十六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資產用于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出租、注入的;
(二)確定涉訴資產價值或者當資產遭受重大損害需要計提資產損失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清算,財政部門確認需要評估的;
(五)單位取得沒有原始憑證或者其他難以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評估價為底價公開交易的國有資產,第一次不能成交的,可以在評估價基礎上下浮10%繼續進行公開交易,如仍不能成交,應暫停交易,重新評估和設定底價,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十八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五)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清查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一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根據批復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二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依托全區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及時錄入、動態更新資產管理信息,實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提升資產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三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區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統一管理的房產,權屬由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統一辦理,原產權單位配合辦理。
第五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集中統一、注重績效的原則,對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類國有資產,明確部門或者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資產權屬明確的,督促權屬單位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二)資產權屬不明確的,由區相關部門會商并提請區人民政府確定權屬,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五十五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區財政部門、區機關事務服務等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產權糾紛,由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區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五十六條 區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協助區政府辦負責區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處置。
區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事業單位用車管理工作。公車管理應不斷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將公務用車和事業單位用車納入平臺集中統一監管。
第五十七條 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應加強區級辦公及業務用房調配使用管理,形成一體化整合、共享、共用機制,實行辦公及業務用房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八條 區農業、住建、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資產范圍,界定管理權責,落實管護責任單位,逐步建立相應資產登記、核算、統計、評估、運管等制度體系。
第五十九條 區數據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據資產管理制度及機制,細化明確數據資產確權入賬、開發利用、權益保護、安全保密等重點環節管理要求和操作規程,確保管理規范、流程清晰、數據安全,促進數據共享。
第六十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債權類資產賬齡分析和風險評估,及時組織清理、清收,確保債權類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一條 區各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資產管理相關合同協議要素的規范性、合理性和風險性等進行指導監督,加強對所屬單位合同協議的審核備案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
第六十二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全流程的檔案管理規范,明確檔案搜集、整理、管理、使用流程,全要素歸集資產形成、取得以及動態變化情況信息資料,確保資產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能追溯、可辯析。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六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厘清職責、科學配置、高效運行和規范處置等原則,會同區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評價體系,構建資產管理全面評價與重點行業專項評價相結合機制,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區各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對結果進行復核,并督促問題整改。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按照要求開展績效評價,落實問題整改要求。
第六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規范、注重實效、責任追究的原則,以定量評價為主、定性評價為輔,全面、科學、準確反映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情況。
第六十五條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由區財政部門組織,條線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按規定實施。績效評價工作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年度評價,必要時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應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照單位自評、線上審核、重點復核、綜合評定的規范程序組織實施,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與效果及其管理工作實施全方位系統的客觀評價。
第六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機制,通報評價結果,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改進管理和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資產報告
第六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六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范圍,主要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流動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各類資產;重點報告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第六十九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按時逐級報送相關部門,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區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按時報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區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
第七十條 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編制、報送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本部門、本單位政府財務報告相銜接;區財政部門匯總、報送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相銜接。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構建由人大監督、政府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財政監督、條線部門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及社會監督組成,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并重的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
第七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審議意見,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第七十三條 區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監督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區委巡察辦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列入巡察范圍,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區紀檢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聯審問責機制,組織開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檢查。
第七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區財政部門、機關事務服務部門和主管部門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約談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相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七十五條 區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區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防控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七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和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繼續使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南通高新區、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南通市通州區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通政發〔2019〕10號)同時廢止。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通州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