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加快透明、廉潔、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鎮區園政府(管委會),區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負有公開信息義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領導、方案制定及工作協調。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組織推進情況。主要考核各鎮園區、各部門、各單位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機構設置、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基本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內容落實情況。主要考核各鎮園區、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照《條例》規定,公開法定范圍內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開形式的采用情況。主要考核各鎮園區、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照《條例》規定的形式公開政府信息,以及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采取的方便服務對象的其他公開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和時限情況。主要考核各鎮區、各部門、各單位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序進行公開;是否在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1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公開。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情況。主要考核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制定和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制度、處理群眾投訴、實行責任追究,以及對下級部門和單位督查考核等情況。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全面具體,及時更新;公開形式實用有效,符合規范,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制度執行有力;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社會反響良好。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見附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標準:
(一)優秀(90分以上):認真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有力,成效顯著,群眾滿意。
(二)良好(75分-89分):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眾比較滿意。
(三)合格(60分-74分):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各項規定,能夠抓住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群眾基本滿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沒有抓住重點,流于形式,群眾不滿意。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平時考核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年組織一次,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全面考核。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從相關部門抽選人員組成考核小組,制定考核方案后下發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門、單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及時自查,并形成書面自查匯報材料。
(三)考核小組采取實地考核、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檔案資料、明察暗訪、征求群眾意見等形式對被考核部門、單位進行綜合評議、考核打分。
(四)考核小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查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等次,經市政府審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通報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條 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全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及效能建設考核內容,并與本單位日常管理考核和評先評優掛鉤。對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由區政府通報表彰。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同時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水、電、氣、學校、醫院、公交、電信、金融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下發之日起施行。
通州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通州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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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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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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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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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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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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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 |
建立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機制,把政務公開工作擺上重要位置,責任明確,推行政務公開有計劃、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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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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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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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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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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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明確、計劃完備;正確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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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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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做到應公開的盡公開,該保密的決不外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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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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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并實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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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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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及時發布協調機制,涉及其他單位的信息發布及時溝通確認。(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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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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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依法全面真實的原則。對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的政府信息,如實公開。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公開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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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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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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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開目錄規定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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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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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或參與的發展規劃、財政預決算、行政審批和許可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及時公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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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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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各類無密級政策文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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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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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進行各類政府信息的公開、更新和維護。(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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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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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效、快捷、便民為原則,拓展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完善操作規范和程序。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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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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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網站建設及政務平臺建設符合規定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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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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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創新政府信息公開新途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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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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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信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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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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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以公開欄、新聞媒介、觸摸屏等多種載體進行公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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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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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群眾依申請公開,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透明的操作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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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程序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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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能在規定時限內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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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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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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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四個程序進行公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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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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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的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的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的工作隨時公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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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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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公開的信息在產生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主動公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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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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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能當場答復或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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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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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建立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行為進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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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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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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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定落實情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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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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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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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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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對投訴、舉報及時受理、查處、整改并回復當事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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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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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和訴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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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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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屬或管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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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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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要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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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效果及社會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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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率進一步提高,行政行為進一步規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機關作風明顯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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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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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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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真實可信,沒有被群眾投訴和媒體曝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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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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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因政府信息不公開或錯誤公開,而引發破壞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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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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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本單位公開的內容了解、熟悉,沒有出現嚴重的行政過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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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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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滿意率達90%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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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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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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